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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乡村医生最新政策规定
编辑:临床医学     发布时间:2016-06-05    浏览:5413

        国务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建立退出机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意见》指出,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乡村医生最新消息:2015山东省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新政策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近日出台《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建立生活补助政策和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新机制,使全县乡村医生实现老有所养。

  目前,全县在村卫生室工作满1年的乡村医生有2200多人。按照新机制测算,今年全县将投入700万元用于落实缴费补助和生活补助。办法规定,乡村医生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和基层卫生院每人每年给予2800元的缴费补助,乡村医生个人缴费1500元;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助。已年满60周岁或新增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乡村医生,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条件的,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近日,山东省财政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建立村卫生室定额绩效补助制度、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制度、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制度,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收入的基础上,山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予以定额绩效补助,补助额度与其承担任务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其中,省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服务2000至4000人,配置2至4名乡村医生,东、中、西部地区每名乡村医生每年分别补助2400元、3600元、4800元。

  2014年,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到35元。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任务分工,村卫生室承担48%左右的任务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村卫生室人均服务经费标准达到17元;绩效考核合格后,乡村医生每服务1000人每年平均可获得1700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与此同时,山东省建立了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制度,村卫生室在诊疗活动中按照6元/人次收取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次,其余通过居民医保报销,既不增加老百姓就医负担,又保障了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收入。

  据了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自2015年1月1日起,山东财政将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以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问题。对于省财政困难县,山东省财政将按照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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