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基础课部
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在教育厅和学院的宏观指导下,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各专业指导小组按照教务处提出的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详细的工作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同意后予以实施,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教学计划。新制订的教学计划必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制订教学计划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体现对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突出专业培养特色。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先导,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院校为指导思想。正确处理专业学习与素质教育、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课堂教学与自学等方面的关系,优化培养模式,更新课程结构,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制订教学计划要遵循以下原则:
⒈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
⒉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⒊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⒋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原则;
⒌因材施教的原则;
⒍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八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学制及学位,时间安排,课程设置与各课程学时、学分分配,教学实践环节等。
第九条 教学计划确定后,各系部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协调各系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组织教研室落实授课教师,经教学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的排课工作,汇总全院的排课情况后,确定开课计划总表,协调安排教室,编排课表,印发到有关的教师、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课部及时将课表通知到各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表,在上课前编制好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和教学日历,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开课一周后交教务处存档一份。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授课。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课部和任课教师按照学院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认真评定成绩。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按要求进行课程总结,将有关材料交系部,系部教学秘书做好课程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在实施教学计划的过程中,教务处和课部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测评、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调整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八条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如课程开课顺序调整、授课时数的较小变化、专业选修课程的变更等),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加、减少、更换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化,均属变更了教学计划,需要对原教学计划进行修订。修订教学计划时,由系部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学院教学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各专业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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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基础课部
课程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
课程标准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指导性文件之一,是选编教材、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及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为规范我院课程标准的制订与管理,保证课程标准在教学过程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标准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
二、课程标准要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及作用,确定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各教学环节安排等事项。
三、课程标准应文字严谨,涵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标题、序号、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使用规范。
四、课程标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㈠理论教学大纲
⒈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称、总学时数、适用专业等。
⒉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⒊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应全面反映课程的主线、知识结构以及实施环节,并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
⒋建议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目。
⒌课时分配表。
五、各教研室应成立课程标准制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系的课程标准制订工作。
六、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教师负责主持所属课程课程标准的制订工作。课程标准(草案)形成后由课部专家组审查批准,并形成正式稿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七、因教学目标调整或课程发展需要,可以对课程标准进行调整或修订,首先由所在教研室提出调整申请,经所在部系课程标准制订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制订课程标准的程序进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高职实践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华体会体育高职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根据华体会体育实践教学的实际情况和高职教育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制定实践教学规范,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1.明确实践教学目标,巩固实践教学地位。实践教学是高职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要方式。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作用,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整合实践教学内容、规范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具有综合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2.确立实践教学重点,保证实践教学学时(学分)。重视实验、实训、实习三大环节,突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队伍培养两大重点,整体规划实践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
3.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突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色,强调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将实践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组成一个贯穿全学程、相对独立于理论教学、循序渐进的实践教学体系。健全课程实践、专业实践、综合实践和社会实践等不同层次的实践教学内容,促进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形式、实训基地、师资队伍、实训教材、考核方法、质量监控及信息反馈等要素的优化和完善。
4.制定专业技能规范,编制实践教学环节教学纲要。要结合产业、行业要求,明确高职学生应具备的专业技能,科学、系统地设计技能规范和质量标准。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编制和完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纲要,对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时间安排、教学形式、教学手段、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单独开设的实践课程、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多学时实验课均应单独编制实践教学纲要。严格按照教学纲要的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二、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学管理
5.改革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与模式。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体系。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加强基础性实验的整合、综合性实验的优化和设计性实验的创新。开发实验课程教材,实验课程应有配套的实验教学纲要、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积极引入现代化教学手段和仿真实验教学手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6.拓展创新实验基地,创造开放实验教学环境。完善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依托专业技术实验室建立面向全校的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创造学生进行开放式实验环境。
7.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医卫类专业,形成包括实验教师与实验员的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调整实验课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系数,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或从事实践环节的教学,提高实验课教学水平。
三、加强实践教学管理,规范实践教学行为
8.加强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对实践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并与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共同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二级学院作为办学主体,主管高职教学的院长全面负责实践教学工作,各高职教学部(系)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9.加强实践教学的计划组织,实行实践教学的目标管理。教务处制定各实践环节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规范,规范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行为,审定和批准各二级学院的实践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计划和华体会体育整体规划进行目标管理,核定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目标。二级学院按照华体会体育的要求,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专业技能规范和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方案,编制实践教学纲要,按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要求安排各个实践环节的实践教学工作。
10.实施过程管理,完善高职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做到六个落实:即计划落实、纲要落实、指导教师落实、经费落实、场所落实和考核落实,抓好实习准备工作、初期安排、中期工作开展和结束阶段成绩评定及工作总结四个主要环节,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教学人员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践教学计划,保证实践教学的内容、时间、进度和效果。教学管理机构根据质量标准加强实践教学日常运行的抽检和质量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