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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体会体育委员会关于附属医院“三重一大”集体决定制度实 施 意 见
编辑:葛金平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7174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附属医院的“三重一大”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附属医院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华体会体育“三重一大”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校党发〔201833)文件精神和《华体会体育附属医院(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华体会体育党委的要求,结合华体会体育和附属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凡涉及附属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附属医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或者(须由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经附属医院领导班子作出决定后报经校党委会审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遵守华体会体育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四)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五)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六)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决策权限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内容和决策权限: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五)单项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资产处置、单项100万元(含)以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无形资产的使用。

(六)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违纪人员的处理。

(八)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科室的裁设、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对外合作项目。

(九)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应该通过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上述第(三)、(四)、(六)项可由附属医院党委集体决策,向华体会体育党委报备,其余事项经附属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内容和决策权限: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华体会体育党委任免。

(二)中层干部的任免,华体会体育党委组织部会同附属医院党委进行考察,任免人选向华体会体育党委报备

(三)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编制内的公开招聘等,经附属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编制外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经附属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向华体会体育党委会报备。

(四)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其指标非经华体会体育下达的,由附属医院党委会集体决定,推荐人选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备案。

(五)其他应该通过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内容和决策权限:

(一)100万元(含)以内的基本建设(含维修改造)实行一事一议,由附属医院党委集体决策实施;超过100万元(含)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二)单台(套//次)100万元以内的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附属医院党委集体决策实施;超过100万元(含)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三)其他应该通过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内容和决策权限:

(一)年度计划中,100万元以内的单个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由附属医院党委集体决策实施;超过100万元()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二)年中预算调整方案,调增或者调减超过100万元,经附属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三)融资、担保、抵押、信用证、新增贷款等事项,经附属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四)单项10万元以内的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扶贫等事项,由附属医院党委集体决策实施;超过10万元()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五)单笔100万元以内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由附属医院党委集体决策实施;超过100万元()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六)普遍性发放的奖金、津贴等,经附属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

(七)其他应该通过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集体决策要求

(一)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参会的党委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并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二)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附属医院相关部门、民主党派、职工代表等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的党委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四)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党委。

(五)会议的表决方式、党委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重大业务技术事项在讨论决策之前,采用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附属医院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附属医院党政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附属医院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二)附属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如属重大人事任免事项,议题确定前,需广泛征求党委成员的意见。

(三)议题明确后,附属医院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附属医院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华体会体育党委汇报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公文形式通知附属医院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十八条 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根据权限,凡需提交华体会体育党委会审定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该报不报、越权决策和项目拆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华体会体育党委会的审定。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尽快熟悉与了解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附属医院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华体会体育党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附属医院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三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附属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属医院纪委应对附属医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华体会体育党委和纪委报告时,应当将附属医院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决策程序不健全,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华体会体育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附属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附属医院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附属医院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华体会体育党委报告;五是充分发挥附属医院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要求,在附属医院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华体会体育和附属医院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集体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华体会体育党委、纪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华体会体育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附属医院党委需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附属医院“三重一大”集体决定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华体会体育委员会

201883

 

 

 

 

 

 

 

 

 

 

 

 

 

 

 

 

 

 

 

 

 

 

 

 

 

 

 

 

 

 

 

 

 

中共华体会体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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